未注册商标为何要收集使用证据?

  • 2022/8/11 23:22:00

商标是区别产品来源的标记,从保护角度可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保护采取的是自愿注册原则(除香烟外),由此可以看出未注册商标也是可以使用的,但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所列举的禁止使用条款与不可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使用的直接效果是为商标权人产生经济利益、提高商标品牌价值从而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从商标的使用角度探析在其使用过程中为什么要大量收集使用证据?收集使用证据对商标品牌的保护将产生什么样的效果?

(一)打击恶意抢注行为

近年来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层出不穷,那么当自己使用的商标遭到他人抢注该如何保护呢?《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款表达了三层含义:1.主观上的恶意;2.他人使用在先;3.在先使用达到一定影响力。

何为达到一定的影响力?主要体现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所收集的相关使用证据,通过权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证明其已在相关行业或者一定领域范围,为本领域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再结合前1、2两个条件的构成从而认定他人的恶意抢注行为成立。

(二)同日申请商标权的归属

我国商标申请注册采取的是申请在先原则,适当考虑使用在先,《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商标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申请量已连续近二十年世界排名第一,现单日商标申请量可达近三万件,出现同日申请现象已经是常有的事,这就需要在先的使用人提供其在先的使用证据。

(三)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品牌

《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 ** 、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用该条款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时候更需要提供该未注册商标的大量使用证据,用以证明该未注册商标在已相关公众中熟知。

作者:白小极

来源:艾蒂娜科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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